在運輸過程中,鋰離子電芯和/或電池經常發生火災,導致許多嚴重的飛機事故。這導致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與電池研究人員和製造商聯合頒布了嚴格的運輸此類物品的規則。這些規則也延伸到世界各地的郵政當局,他們永遠不能確定含有鋰離子產品的郵政物品在其運輸的某些部分能不能被空運。

因此,對問題的簡短回答是“出於安全原因”。

運輸鋰電池的電量要求

航空運輸鋰離子電池的國際航協危險品規則:


如果您的鋰離子電池空運,您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頒布的危險品規則(DGR)。

根據DGR中的危險貨物登記冊,鋰離子電池屬於第9類 - 雜項危險貨物,如下:

    UN 3480,鋰離子電池
    UN 3481,設備中包含的鋰離子電池
    UN 3481,鋰離子電池,裝有設備。

本文僅關注運輸自行包裝的鋰離子電池,因此定義為UN3480。如果我們在DGR 58的危險品登記冊中查看UN3480,我們發現,對於這一類別,有8個特殊規定和1個包裝說明適用;

適用於UN3480的特殊規定

     A88:該條款詳細介紹了鋰離子電池原型的空運情況
     A99:超過35公斤的鋰離子電池;這些將由國家當局批准。
     A154:因安全原因或已損壞而被確認為有缺陷的鋰離子電池禁止空運
     A164:具有危險的熱量釋放潛力的電池必須準備好運輸,以防止短路
    A183:除非經運輸的原產國的適當國家主管部門和負責運輸的運營人所在國:航空公司批准,否則禁止使用廢舊電池(運輸再循環)。因此,如果您想在中國飛機上使用德國的廢舊電池,您需要得到兩國當局的批准。
    A201:由於基本上禁止在客運飛機上運輸鋰離子電池,因此只能使用貨運飛機。本特別規定規定了一個國家 - 通過其主管當局 - 如何批准偏離。
    A206:該條款詳細說明了使用新舊危險標籤的情況
    A331:根據UN3480,“鋰離子電池和電池必須在充電狀態(SoC)下運輸,不超過其額定設計容量的30%。”但是,根據特殊規定A331,可以例外。它規定,經原產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政府根據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麵條件批准,可以允許偏離30%的最高充電SoC。

為了順利運送LiBs,所有包裝也必須按照包裝說明965進行準備。

此外。鋰離子電池的最佳狀態是充電20%至90%。在100%充電時,電池降級更快。完全耗盡電量也是不好的。電池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失去電荷。